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评价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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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评价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龙岩市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评价方案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7日

  龙岩市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评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查清全市低效工业用地底数,扎实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与市场结合为手段,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龙岩市现状工业建设用地[采用国家下发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统一口径数据,地类名称为“工业用地”(地类编码为“0601”)图斑]。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权属清晰无争议、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环境品质差、产出效益低的存量工业用地。

  三、低效工业用地评价标准

  (一)评价标准

  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

  3.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等刚性管控要求或列入产业布局调整计划的;

  4.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

  5.已竣工两年以上,但亩均税收低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40%的(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核算);

  6.经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认定为用途不合理、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7.其它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等。

  (二)豁免清单

  基于部分企业具有重要社会意义,难以从投入产出效率等方面展开客观评价,设置低效豁免白名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纳入低效工业用地:

  1.科创突破豁免白名单:主要考虑短时间内难以体现经济价值,但具有重要科技创新意义的企业(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五类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具体包括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福建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福建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等);

  2.民生保障白名单:主要考虑(1)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及残联认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2)保障基本民生物资供应,包括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保供企业;

  3.历史保护白名单:位于历史文化保护线内,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属于红色革命遗址、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

  4.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认为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重点企业。

  (三)认定流程

  属地政府或管委会作为辖区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评价的责任主体,组织自然资源、工信、商务、发改、税务、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辖区内的工业用地进行调查,依据标准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工作。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由属地政府或管委会报市自然资源、工信、商务部门备案。

  四、处置方式及政策措施

  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台账管理、分类处置、跟踪监管”的原则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

  1.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优化建筑功能等,对低效工业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企业单位收购整合利用、重组共建。社会企业单位可通过市场化收购方式,对相邻宗地收购后实行整合利用,或通过重组共建的方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3.政府主导置换、收购盘活利用。对因区域规划调整、节能、环保要求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或对不能通过改造升级、合作转让或重组等方式盘活的低效工业用地,通过土地置换或协议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促进企业发展。

  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还可通过增容技改、产业更新、破产重组、“腾笼换鸟”、联合招商、政府收储等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分类处置,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五、其他事项

  为高效推进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评价工作,属地政府或管委会可在以上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指标,摸清低效工业用地底数,研究提出低效用地处置方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低效工业用地清单和处置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工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