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改《龙岩中心城市工业地产分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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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分割单元规模,引导产业资源向优质主体集中,避免用地细碎化浪费,切实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中心城市工业地产分割管理办法》(龙自然资规〔2024〕2号)第八条修改如下:

  生产性用房每幢基底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可按幢、按层、按单元分割转让,生产性用房根据招商需求进行分割,分割单元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安全、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非生产性用房可分割转让最小单元的界限以施工图标注为准。

  本通知是对《龙岩中心城市工业地产分割管理办法》(龙自然资规〔2024〕2号)第八条的修改,其他条款不变,适用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后新出让的项目,有效期与原文件保持一致,即有效期至2027年11月7日止。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