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水利局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2024年1月19日
龙岩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耕地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进则全胜”要求,持续拓展提升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切实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发展与保护特别是耕地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查、规划设计、工程监管、验收备案和后续管护等全过程管控,有效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提升补充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守护好龙岩的绿水青山,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水平,助力建设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
统筹做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综合施策,着力从项目立项、项目规划设计、过程监管、项目验收、后期管护等方面实行全流程管控,促进补充耕地项目提质增效。
(一)加强项目立项审查
1.明确初步选址范围。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业主申请的初步范围,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各类保护区、审批成果(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形坡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城镇开发边界、地质灾害隐患范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等)进行叠加分析,按照空间管制规则科学确定项目选址范围。项目涉及林地管理范围的,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林地管理 禁止在林地管理范围开垦耕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4号)文件精神执行。
相关单位要严格把关禁止选址区域,主要包括以下情形:25度以上(含25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值≤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河道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2.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业主按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选址范围,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踏勘论证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及论证意见上报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3.严格立项审查批复。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在坡度大于15度且小于25度区域开垦耕地的,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批复前,先将项目实施方案、县级论证意见和市级审查意见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进行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项目规划设计
1.明确规模标准。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应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 有关要求。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应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规划设计方案中应设置水土保持章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范围、目标、措施、投资等内容。其中,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规模在三十公顷以上(含三十公顷)的,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五公顷以上(含五公顷)三十公顷以下的,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足五公顷的,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依法依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并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批同意。
2.广泛征求意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前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政务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广泛征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民代表、相关权利人等意见建议。
3.严格方案审批。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批复。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1.实施动态监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 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2.强化协同管控。县级水利部门要对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项目列入每年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范围,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特别是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加强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项目业主及时整改。县级林业部门要强化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发现并及时制止超立项审批范围占用林地开垦耕地的行为。
3.严控变更程序。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按《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规定的程序报批。除灾毁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项目设计方案变更不得增加总投资预算,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或降低耕地质量。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四)严格项目验收备案
1.业主自主验收。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后组织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对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等资料现场逐项开展自主验收,并向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审批单位按规定对项目自主验收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2.县级初步验收。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初验,重点检查新增耕地的范围、数量、质量以及土地平整、田坎、道路、沟渠、灌溉水源、水保措施等单项工程是否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初验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县级初验意见。
3.市级验收批复。初验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开展日常变更调查,日常变更通过的,及时向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市级验收批复文件,并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新增耕地备案入库和项目资料归档工作。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项目后期管护
1.细化管护内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管理办法,明确管护具体责任主体、职责、标准、时限、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等内容,管护期不少于5年,旱地和水浇地后期管护费每年不得低于1000元/亩,水田每年不得低于1500元/亩。新增耕地必须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严禁抛荒、“非农化”、“非粮化”,其中水田必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非种植季节应种植紫云英等绿肥,提高土壤肥力。新增耕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应实行科学种植,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化肥,防止造成水污染。
2.强化日常巡查。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应与管护具体责任主体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及期限。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乡镇(街道)应每半年至少实地巡查一次,查看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种植管护、地力培肥等情况,填写巡查记录表并留存照片等影像资料,对巡查中发现不符合后期管护要求的,应及时督促管护具体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3.强化定期巡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实地巡查方式强化新增耕地日常监管,对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定期巡查,每半年至少分别巡查一遍,建立规范巡查台账,发现耕地抛荒、“非粮化”、“非农化”等情况,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适时进行通报。
4.强化随机抽查。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对全市上一年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和后期管护情况,按照不低于项目数10%比例进行实地抽查,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发挥效益。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耕地保护作为一项政治工作常抓不懈,持续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的耕地保护共管机制。建立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全市补充耕地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科学谋划实施,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加强业务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组建技术队伍,深入项目现场一线,严格把关项目选址、设计、建设,将水土保持等生态因素贯穿到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把补充耕地项目组织好、管理好、建设好。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对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规划设计、预算、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后备资源调查、选址论证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补充耕地土壤调查、地力培肥、种植监测,配合做好补充耕地选址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充耕地资金预算审查和保障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补充耕地涉林论证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和自主验收备案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指导。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制定相应方案措施。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级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补充耕地项目专项督察,实地核查项目建设情况、查看项目资料情况,加强结果运用,将检查情况作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年度绩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附件:1.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