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 和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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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2134号),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和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规划选址和规划许可

(一)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作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依据。在新的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由各县(市、区)探索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做好与乡镇数据信息共享。农民住宅小区或村民个人建房,属城镇规划区内的,由所在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城镇规划区外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村民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和要求建设。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免需要占用耕地的,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已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主要审查:报批前置条件是否具备、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报批程序是否合法;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地面积、地类是否准确,土地界址是否清楚,权属是否合法无争议;拟建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是否符合规定;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用地申请。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告知所在村委会或建房农户根据《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或附件2)组织报批材料,材料齐全后由拟用地行政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上报具体用地情况,开展各类保护区审批、土壤污染状况查询等前期工作,核实拟用地范围是否涉及湿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是否位于地灾易发区等情况。

(二)组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行政村提出的农用地转用申请,材料齐全后分批次拟定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使用集体土地方案),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以下简称用管系统)系统中录入勘测定界坐标、权属地类面积、一书三方案等基础数据;上传请示、规划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根据实际情况上传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地灾评估报告、违法处罚材料、占用保护区审批意见等。及时在用管系统完成相关组件数据录入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三)审查批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件补正;符合要求的,抓紧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复文件开头应明确“受龙岩市政府委托”。

(四)数据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批准情况,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农用地转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

进一步指导乡镇(街道)健全完善以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办”)职责,设立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窗口,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批后监管。

(一)提交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二)村级审查。村委会接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的,将申请人住房条件、人口状况、拟用地块位置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宅基地审批窗口”)。

(三)前期服务。在收到村级报送宅基地申请人名单后,鼓励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前组织开展联合实地踏勘(以下简称“第一到场”),对建房农户申请资格和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查。

(四)受理公示。对“第一到场”审查通过的农户,根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报材料清单,报送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窗口受理。窗口受理后,要将申请人的办件名称、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等情况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直至审核批准完成。

(五)联审联办。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联合审查,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

(六)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拟建用地属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对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审批结果,方便群众查询。

(七)批后监管。建房农户在开工建设前,应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审批窗口预约申请放样。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在收到放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以下简称“第二到场”),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同时,要督促农户在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在村民建房施工的关键节点,依法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以下简称“第三到场”)。

(八)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农户应在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窗口申请竣工验收。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以下简称“第四到场”)。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并通知建房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验收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九)规范档案。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一宗一档”管理。每宗宅基地审批结束后,协调机制办要负责将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宅基地批准文书、村级公示材料、村级会议记录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四到场”巡查记录和相关图件、照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四、明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职责

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切实发挥作用,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办职责,细化联审联办部门(岗位)及村组责任分工,对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要求,加强对申请农户资格、拟用地类性质、空间规划和建筑风貌等内容审查,依法做好宅基地审批。

(一)村民小组

1.接收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初审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二)村委会

1.接收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2.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进行建房公示,将建房名单报送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窗口;

3.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协助农户组织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窗口;

4.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四到场”工作;

5.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宅基地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三)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窗口

1.接收村委会上报的建房名单,及时将建房名单汇总至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

2.向建房农户提供审批相关表格,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及填写规范;

3.提供并引导农户使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受理农户上交审批材料并检查是否完整、规范,及时将材料移送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

4.将申请人办件名称、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等情况在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5.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接收农户放样、验收申请并及时报送协调机制办;

6.发放《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四)乡镇(街道)协调机制办

1.推进建房审批全流程工作;

2.组织开展宅基地申请联审联办及“四到场”工作;

3.跟踪联审联办进展情况,督促联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4.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审批材料归档留存;

5.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情况月统计表》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报送。

(五)乡镇(街道)联审联办部门

1.自然资源所

1)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审查,具体核实审查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房屋设计图纸、原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负责宅基地审批现场踏勘。一是核实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等要求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实农户拟建房屋位置是否准确,指导审核四至放样位置;三是验收房屋位置、面积、层数、层高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2.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1)负责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审查,核实审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级会议记录、村级公示照片、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股权证、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资料。

2)负责农房建设审查,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农村住宅质量安全,具体审查房屋设计图纸、工匠证等材料;

3)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参与宅基地审批现场踏勘。一是审查农户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拟用地用地面积及相邻权利人利益,核实放样面积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二是指导建房农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人员出具房屋设计图纸或选用通用图集,向建房农户和工匠带头人发放、宣讲“一张图”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建房农户张贴工程信息告示牌、“一张图”和工匠承诺书;三是审查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旧宅是否处置到位,地基浇筑、模板搭设、楼板浇捣、脚手搭架等关键施工节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房屋建筑风貌、质量安全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3.其他部门

涉及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电力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其中涉及使用林地的,由乡镇(街道)林业站对农户建房用地规划红线图进行预审,签署意见后录入林政审批系统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参与“四到场”工作和宅基地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跟踪落实处理处置情况;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宣传

五、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组织领导

(一)建立督导调研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督导调研,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群众需求,摸清工作难点堵点、找准问题症结,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市级对所辖县(市、区)每年不少于2次工作调研,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推动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农房地籍房屋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情况,共享工作成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规划区内农户异地新建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农转用办理等重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合理需求。

(三)强化业务培训。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主办人员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群众满意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基层工作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广泛开展宅基地法律法规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栏、宣传画报和网络、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引导农村村民树立正确的择地建房观念,自觉遵守宅基地建房有关规定,杜绝非法买卖、侵占多占、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良好的择地建房风尚。

 

附件1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清单(住宅小区)

附件2: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单家独户)

附件3: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

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5:村委会议记录(样本)

附件6村级建房公示(样本)

附件7:农村宅基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表(样本)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2824

 

 

 

 

 

 

 

 

 

附件1

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清单

(住宅小区)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备注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文

原件

需明确申请村前三年经批准的住宅建房分户审批率、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审批、土壤污染状况查询、湿地、违法用地及地质灾害等情况。

2

一书三方案

原件

包括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使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3

相关附表

原件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情况汇总表

4

建设用地申请表

原件

 

5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复印件

 

6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复印件

包含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及结果公示情况等

7

建房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