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龙自然资〔2021〕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13〕426号)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地类区划级别,一类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类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临时利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受托国企应与土地使用者终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土地出让和政府工程建设需要时;
(二)宗地内出现挖砂、采矿、取土、堆土等情况的;
(三)“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
(四)宗地内有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擅自转租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修订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龙岩市中心城市
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管理,开源节流,增加财政非税收入,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规范临时利用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政府储备地块的单位适用本办法。管理政府储备地块的单位为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市政府授权的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储备地块委托管理协议》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受托国企)负责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是指在储备地块未供应前,管理政府储备地块的单位可将储备地块或连同地块内的地上建(构)筑物等,以出租、出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代表市政府对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在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管理中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内部管理机构(科室),建立管理台账,防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受托国企签订《储备地块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第六条 受托国企对具体储备地块进行日常巡查管理、临时利用等,根据规定办理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手续,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管理费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计提。
第七条 受托国企与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使用者签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需明确临时利用的用途、土地面积、期限、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需明确对于临时利用期内若遇政府需要使用该储备地块时,该地块将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且无偿归还。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原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按照“先缴租、后使用”原则。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使用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转租使用。
第十条 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年度土地供应。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先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四章 临时利用类型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类型
(一)公益性
市政、园林、教育等公共公益和重大产业项目规划建设需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市委、市政府同意安排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通过依申请租用、借用方式加以利用。
(二)服务性
为提升营商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施工板房或者临时售楼部等需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通过依申请租用方式加以利用。
(三)经营性
近期暂未列入出让计划的储备地块,通过受托国企向社会公开竞租加以利用。
(四)自营性
受托国企自营轻资产项目(如自营公共停车场),符合城市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加以利用。
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审批
(一)依申请租用储备地块,由申请单位向受托国企提出申请,经受托国企报请市土地收储中心给予明确该地块近期是否使用。对于近期拟使用的储备地块不得临时利用;对于近期暂不使用的储备地块由受托国企研究确定是否临时利用。
(二)依申请借用储备地块,申请借用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由受托国企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三)公开竞租利用储备地块,由受托国企负责制定招租方案,经市土地收储中心同意后通过报纸、网站、电视、立牌等媒体公开发布招租信息,组织公开竞租。招租公告须与《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文本同时公告。
(四)受托国企自营利用储备地块,受托国企报请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加以利用。
第十三条 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租金及保证金标准
第十四条 租金标准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13〕426号)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地类区划级别,一类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类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第十五条 保证金标准
储备地块通过公开竞租、依申请租用、借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均需按使用面积向受托国企缴交保证金。保证金将按《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约定不计息退还:
(一)5亩以下(含)每亩收取2万元保证金;
(二)5亩至10亩(含)收取20万元保证金;
(三)10亩—20亩(含)收取40万元保证金,20亩以上每增加1亩再增收2万元保证金。
第六章 租金收入的管理和缴交
第十六条 受托国企通过公开竞租、依申请租用方式加以利用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及管理费后,应上缴的土地租金由受托国企至市土地收储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受托国企直接上缴至市本级国库。
第十七条 受托国企自营部分的收入,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岩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提取费用的批复》(龙政综〔2013〕205号)文件精神,按不高于1元/平方米·月土地租金由受托国企至市土地收储中心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受托国企直接上缴至市本级国库。
第十八条 土地租金收入按季度上缴,上缴工作不得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
第七章 临时利用日常管理与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国企应建立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台账和项目档案,于每月10日前将台账报市土地收储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临时利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受托国企应与土地使用者终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土地出让和政府工程建设需要时;
(二)宗地内出现挖砂、采矿、取土、堆土等情况的;
(三)“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
(四)宗地内有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擅自转租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受托国企收回土地时,对临时建设投资者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及受托国企相关人员应认真执行廉政准则、自然资源部“五条禁令”、省自然资源厅“八严格、八不准”、市委《关于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岩委〔2015〕2号)文件等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按章办事。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及受托国企相关人员不得收受请托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及受托国企相关人员不得参与任何与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反上述廉政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受托国企与承租人已签订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变,待租赁到期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