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分割单元规模,引导产业资源向优质主体集中,避免用地细碎化浪费,切实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局根据2025年10月23日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对《龙岩中心城市工业地产分割管理办法》(龙自然资规〔2024〕2号)进行优化修改,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管理办法》第八条“生产性用房每幢基底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可按幢、按层、按单元分割转让,生产性用房根据招商需求进行分割,分割单元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安全、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非生产性用房可分割转让最小单元的界限以施工图标注为准”修改为“生产性用房每幢基底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可按幢、按层、按单元分割转让,生产性用房根据招商需求进行分割,分割单元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安全、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非生产性用房可分割转让最小单元的界限以施工图标注为准。”
本通知是对《龙岩中心城市工业地产分割管理办法》(龙自然资规〔2024〕2号)第八条的修改,其他条款不变,适用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后新出让的项目,有效期与原文件保持一致,即有效期至2027年11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