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龙岩市 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补充耕地全链条、常态化监管机制,在严格保护生态、做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规划设计、实施监管、检查验收、后期管护等各环节规范管理,强化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实际,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林业局制定了《龙岩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引据部分明确了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包括3个章节,共8个要点。
(一)总体要求
通过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全过程管控,有效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为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项目立项审查
(1)明确初步选址范围。生态保护红线、湿地、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和25度以上陡坡、无稳定灌溉水源区、地灾危险区、河道湖区等8个方面的禁止选址区域。
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2)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业主按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选址范围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踏勘论证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及论证意见上报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3)严格立项审查批复。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
2.规范项目规划设计
(1)明确以国家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标准,从源头上保证项目质量;项目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应重点做好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同时明确了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主体、内容要求。
(2)方案报批前应在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
(3)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批复。
3.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明确项目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保措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等。
4.严格项目验收备案
明确项目自验、初验、验收的主体、程序和要求,严格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在市级验收前应先开展新增耕地日常变更,确保面积和质量符合备案要求。
5.加强项目后期管护
要求县级制定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办法,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执行日常动态监测,乡镇(街道)应每半年至少实地巡查一次;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定期巡查,每半年至少分别巡查一遍;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对全市上一年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和后期管护情况。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的耕地保护共管机制。建立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全市补充耕地具体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3.强化监督考核
明确市、县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调要求将检查情况作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年度绩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何志文 联系电话:222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