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
补充耕地要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及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布局。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后续培肥和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控,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通知》明确:
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实行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将县域内上年末相比2020年末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当年县(市、区)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具体计算按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本轮规划期内发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跨省域增减挂钩指标调剂等,在确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时,相应加减数量。
《通知》强调:
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耕地,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原则。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调剂补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的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
《通知》明确:
县(市、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根据占用耕地(水田)面积情况,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在本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挂钩补充耕地(水田)指标,挂钩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水田)指标。【厅耕保处 海峡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