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全力保障台胞台企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发布时间:2024-11-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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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5%机动指标优先支持台胞台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对台胞台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

  ●鼓励台胞台企对农村存量住宅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

  ●允许台胞台企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预约上门服务并减免不动产登记工本费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有关部署要求,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支持台胞台企在岩发展一二三产融合项目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强化规划保障、倾斜用地指标、鼓励使用存量土地、做好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措施,保障台胞台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通知》指出,要强化规划保障,积极指导各县(市、区)尤其是漳平市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预留5%机动指标优先支持台胞台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于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茶园,可以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以保障台胞台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

  《通知》要求,对台胞台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主动做好项目用地指导服务工作。对以茶园、樱花为主体配套民宿、管理房、观景平台、休闲娱乐等用地实行分类处理,列入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区分成农业加工型、农旅融合型、“接二连三”型、全产业链型等类型。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按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卷报批。在开发边界内的,可依法纳入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办理农转用手续。

  为尽可能满足台胞台企项目用地需求,《通知》鼓励台胞台企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上的农村存量住宅进行复合利用,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文创、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通知》明确,台胞台企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和林木使用权,且受让方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的,可以申请登记“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调金融机构支持办理抵押贷款。

  《通知》还鼓励台胞台企通过土地流转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发展林下经济;允许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允许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适当发展林下经济。

  为了给台胞台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通知》提出,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政策指导,推行预约上门服务制度并减免不动产登记工本费,提升台胞台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