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闽(2018)龙岩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773号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闽西交易城分理处
抵押权
350802320049
GB00390F0001
0013
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隔后工行龙兴大院(集资房)1幢602
产权人:华济丹、罗新华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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