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如何登记?

发布时间:2023-03-2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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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的规定,小区内公用设施、物业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为业主共有,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