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管理,开源节流,增加财政非税收入,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规范临时利用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储备地块未供应前,管理政府储备地块的单位可将储备地块或连同地块内的地上建(构)筑物等,以出租、出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龙自然资规〔2022〕1号)文已于2022年2月15日修订印发。
一、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年度土地供应。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先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临时利用类型 公益性 市政、园林、教育等公共公益和重大产业项目规划建设需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市委、市政府同意安排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通过依申请租用、借用方式加以利用。 服务性 为提升营商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施工板房或者临时售楼部等需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通过依申请租用方式加以利用。 经营性 近期暂未列入出让计划的储备地块,通过受托国企向社会公开竞租加以利用。 自营性 受托国企自营轻资产项目(如自营公共停车场),符合城市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加以利用。
一、受托国企与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使用者签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需明确临时利用的用途、土地面积、期限、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需明确对于临时利用期内若遇政府需要使用该储备地块时,该地块将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且无偿归还。
二、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按照“先缴租、后使用”原则。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使用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转租使用。
三、储备地块临时利用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13〕426号)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地类区划级别,一类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类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五、储备地块通过公开竞租、依申请租用、借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均需按使用面积向受托国企缴交保证金。
一、依申请租用储备地块,由申请单位向受托国企提出申请,经受托国企报请市土地收储中心给予明确该地块近期是否使用。对于近期拟使用的储备地块不得临时利用;对于近期暂不使用的储备地块由受托国企研究确定是否临时利用。
二、依申请借用储备地块,申请借用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由受托国企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三、公开竞租利用储备地块,由受托国企负责制定招租方案,经市土地收储中心同意后通过报纸、网站、电视、立牌等媒体公开发布招租信息,组织公开竞租。招租公告须与《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文本同时公告。
四、受托国企自营利用储备地块,受托国企报请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08〕149号)”现修订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13〕426号)”。
第二十条现修订为“临时利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受托国企应与土地使用者终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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